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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国家能源局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近日◈✿,国家能源局修订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管理办法》的修订背景◈✿、指导思想和修订原则◈✿、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解读◈✿。

  2013年◈✿,国家能源局出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了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和要求◈✿,对行业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暂行办法》出台十多年来◈✿,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发展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修订工作非常必要和迫切◈✿。

  累计装机方面◈✿,2013年底全国累计并网光伏发电装机1942万千瓦◈✿,其中分布式310万千瓦◈✿,占比16%◈✿。截至2024年底◈✿,分布式光伏发电累计装机达到3.7亿千瓦◈✿,是2013年底的121倍◈✿,占全部光伏发电装机的42%◈✿,占全国发电总装机的11%◈✿。

  新增装机方面◈✿,2024年分布式光伏发电新增装机达1.2亿千瓦◈✿,占当年新增光伏发电装机的43%◈✿。

  无论累计装机◈✿、新增装机或是发电量◈✿,分布式与集中式并举和等量齐观的态势都很明显◈✿,分布式光伏发电已经成为能源转型的重要力量◈✿。

  光伏组件价格从2013年的5元/瓦左右降至目前的0.7元/瓦左右◈✿,包括分布式光伏发电在内的新能源已全面进入平价无补贴市场化的发展阶段◈✿。《暂行办法》中围绕财政补贴确立的规模管理等一系列规定不再适用◈✿,国家层面已逐步建立起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配电网承载力评估等发展引导机制◈✿。《管理办法》需要对国家和各地一些好的机制◈✿、做法制度化◈✿,与时俱进完善管理◈✿。

  随着分布式光伏发电爆发式增长◈✿,接网消纳成为制约发展的主要矛盾◈✿,迫切需要调整管理思路◈✿,源网荷储协同发力◈✿,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又好又快发展◈✿。

  在突出问题方面◈✿,近年来随着分布式光伏发电特别是户用光伏不断拓展开发模式◈✿,一些企业以自然人名义备案◈✿、开发建设◈✿,一些项目开发建设存在侵害农民利益的情况◈✿,亟需进行规范◈✿。

  《管理办法》将支持分布式光伏发展与规范发展相结合◈✿,该支持的支持◈✿,该坚持的坚持◈✿。既要促进发展◈✿,解决行业发展面临的接网消纳承载力不足等制约问题◈✿;又要规范市场◈✿,对发展中出现的不合理现象给予坚决纠正和严格规范◈✿,推动行业适应新形势◈✿、新变化高清VPSWINDOWS◈✿,切实维护发用双方特别是农户合法权益◈✿,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实现“量”的增长和“质”的提升◈✿。

  分布式光伏发电与集中式电站的本质区别就是在用户侧开发◈✿,就近就地消纳利用◈✿。《管理办法》从定义◈✿、分类◈✿、上网模式等各方面坚持分布式光伏发电这一本质特征和要求◈✿,强调项目的自发自用比例◈✿,回归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初心”和本源◈✿。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与用户联系最紧密的电源形式◈✿。分布式光伏发电必须在充分尊重用户意愿◈✿、与用户形成良好互动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管理办法》从租赁用户屋顶◈✿、备案◈✿、开发建设和运行等各个环节细化要求◈✿,切实保障用户特别是农户利益◈✿,使分布式光伏发展更多惠及农村农民◈✿,赋能乡村振兴◈✿。

  聚焦各方关切的定义◈✿、分类◈✿、上网模式◈✿、接入电网承载力等关键点◈✿,厘清和纠正行业出现的新问题◈✿,覆盖从项目规划到备案◈✿、建设◈✿、电网接入◈✿、运行管理等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全流程各环节◈✿,明确重点管理要求◈✿,务求管用有效◈✿。

  既覆盖全部分布式光伏发电形式◈✿,又做到边界清晰◈✿,为针对不同类型分布式光伏发电实施差异化◈✿、有针对性的管理奠定基础◈✿,为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提供支持◈✿。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行业管理◈✿、备案管理◈✿、建设管理◈✿、电网接入◈✿、运行管理以及附则七个章节◈✿,共四十三条◈✿,覆盖了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定义分类和项目全生命周期各阶段的管理要求◈✿,涵盖了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体◈✿、电网企业等各方的职责要求◈✿,形成一套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支持性◈✿、规范性管理体系◈✿。

  分类方面◈✿,抓住三个要素◈✿,即建设场所◈✿、接入电压等级和装机容量◈✿,细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

  上网模式方面◈✿,明确三种方式◈✿,即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其中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可选择三种模式的任一种◈✿,

  一般工商业可在全部自发自用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中二选一◈✿,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大型工商业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充分体现差异化管理思路◈✿。

  国家层面◈✿,主要统筹考虑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需要◈✿、推动多场景融合应用◈✿,加强行业全过程监测◈✿,及时完善行业政策◈✿、规范标准◈✿,构建支持和规范分布式光伏发展的整体框架◈✿。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做好多规衔接◈✿,指导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提出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规模◈✿,指导电网企业做好配套的改造升级与投资计划等◈✿。

  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中应充分尊重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所有人意愿◈✿,各地不得以特许权经营等方式影响营商环境◈✿。

  《管理办法》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备案主体◈✿,备案容量为交流侧容量◈✿,并细化了备案信息◈✿、合并备案◈✿、备案变更◈✿、建档立卡等要求◈✿,强调不得擅自增加备案文件要求◈✿,不得超出办理时限等◈✿。

  针对近年来“农户出屋顶◈✿、开发商出资”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仍以农户名义备案◈✿,导致企业与个人权责明显不对等◈✿,存在一定金融风险和安全等隐患◈✿,《管理办法》强调“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切实维护农户利益不受侵害◈✿。

  《管理办法》对分布式光伏项目前期准备◈✿、协议签订◈✿、技术要求◈✿、手续办理和设计施工等环节作出了具体要求◈✿。项目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应严格执行设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等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并做好验收工作◈✿。

  《管理办法》明确了对电网企业的基本要求以及不得从事的行为◈✿,提出了并网申请◈✿、受理及答复◈✿,接入系统设计◈✿、受理及答复◈✿,投资界面划分◈✿,签订并网协议和并网投产等要求◈✿。要求电网企业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制定差异化接入电网工作制度◈✿。

  特别是在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方面◈✿,要求电网企业应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开展评估◈✿,建立配电网可开放容量按季度发布和预警机制◈✿,引导分布式光伏发电科学合理布局◈✿。

  对电网提出要求的同时◈✿,《管理办法》也对新建项目提出应当满足“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要求◈✿,以提升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和调控能力◈✿。

  《管理办法》明确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安全生产◈✿、调度运行◈✿、模式创新◈✿、运维管理◈✿、信息管理◈✿、消纳监测◈✿、改造升级等方面的要求◈✿,形成闭环管理◈✿。

  模式创新方面◈✿,允许项目通过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聚合等形式参与调度◈✿,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

  由于分布式光伏发电点多面广◈✿、量大分散◈✿,且不同地区的发展条件与基础差异较大◈✿,《管理办法》提出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制定适应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的实施细则◈✿。

  为此◈✿,《管理办法》在备案部分提出◈✿:“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本办法印发前已由自然人备案的◈✿,可不作备案主体变更◈✿,仍按原备案项目类型管理……”◈✿,并在附则中进一步明确“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对于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仍按原有政策执行◈✿。”◈✿,对于在本办法印发前已备案项目给予充足的衔接过渡期◈✿。

  考虑到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电力市场的价格信号能够引导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尽可能实现高比例自用◈✿,并在电力供应紧张时段余电上网发挥保供作用◈✿。

  因此《管理办法》允许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

  此外◈✿,允许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在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给予其更多选择空间◈✿。

  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通常负荷小◈✿、自用电量少◈✿,往往采用全额上网的模式◈✿,从发电特性上看◈✿,与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就地开发利用的基本定位不相符◈✿。

  同时◈✿,这类项目用地情况复杂◈✿,地方管理方式不统一高清VPSWINDOWS博体育官网入口推荐◈✿,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基于以上考虑◈✿,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光伏发电项目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

  对于规模较小的上述类型项目◈✿,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制定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和组织开展竞争配置时可结合实际情况优先安排◈✿,简化项目备案等相关管理程序◈✿,电网企业配合做好接网工作◈✿。

  第一条 为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助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侧开发◈✿、在配电网接入◈✿、原则上在配电网系统就近平衡调节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三条 鼓励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自然人作为投资主体◈✿,依法依规开发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是指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庭院投资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380伏的分布式光伏◈✿;

  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是指非自然人利用居民住宅◈✿、庭院投资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市政◈✿、文化◈✿、体育设施博体育官网入口推荐◈✿、交通场站等公共机构以及工商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接入用户侧电网或者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且用户与发电项目投资方为同一法人主体)◈✿,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35千伏高清VPSWINDOWS◈✿、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20兆瓦或者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110千伏(66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50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

  第六条 各地要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场秩序◈✿,不得设置违反市场公平竞争的相关条件◈✿。各类投资主体要充分考虑电网承载力◈✿、消纳能力等因素◈✿,规范开发建设行为◈✿,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有序发展◈✿。

  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和运行的行业管理工作◈✿。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和运行的行业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国家政策执行◈✿、公平接网◈✿、电力消纳◈✿、市场交易◈✿、结算等方面的监管工作◈✿。电网企业承担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条件的落实或者认定◈✿、电网接入与改造升级◈✿、调度能力优化◈✿、电量收购等工作◈✿,配合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推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方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统筹考虑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需要◈✿,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在建筑◈✿、交通◈✿、工业等领域实现多场景融合开发应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与运行的全过程监测高清VPSWINDOWS◈✿,规范开发建设秩序◈✿,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发展新形势及时健全完善行业政策◈✿、标准规范等◈✿。

  第九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能源发展与国家级能源◈✿、电力◈✿、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的衔接◈✿,统筹平衡集中式光伏电站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发展需求◈✿,指导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电力供需形势◈✿、系统消纳条件◈✿、电网接入承载力◈✿、新能源利用率等◈✿,提出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引导合理布局◈✿,指导电网企业做好配套的改造升级与投资计划◈✿。

  第十条 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利用◈✿。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应当尊重建筑产权人意愿◈✿,各地不得以特许权经营方式控制屋顶等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资源◈✿,不得限制各类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平等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博体育官网入口推荐◈✿,不得将强制配套产业或者投资◈✿、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等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利用农户住宅建设的◈✿,应当征得农户同意◈✿,切实维护农户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农户意愿◈✿、强制租赁使用农户住宅◈✿。

  第十一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等◈✿,并向社会公布◈✿。

  备案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备案机关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服务指南◈✿,列明项目备案所需信息内容◈✿、办理流程等◈✿,提高工作透明度◈✿,为投资主体等提供指导和服务◈✿。

  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备案◈✿,不得擅自增加备案文件要求◈✿,不得超出办理时限◈✿。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者迁移设置障碍◈✿,不得以备案◈✿、认证◈✿、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自然人选择备案方式◈✿,可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备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备案◈✿;

  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本办法印发前已由自然人备案的◈✿,可不作备案主体变更◈✿,仍按原备案项目类型管理◈✿,但投资主体应当主动向备案机关和电网企业告知相关信息◈✿,明确承担项目运行维护的主体及相应法律责任◈✿。

  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利用非自有场所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的◈✿,仍应当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备案◈✿,并可按第五条有关要求灵活选择上网模式◈✿。

  第十三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建设规模◈✿、上网模式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容量为交流侧容量(即逆变器额定输出功率之和)◈✿。投资主体对提交备案等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资料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允许合并备案并分别接入电网◈✿。合并备案需满足以下条件◈✿:投资主体相同◈✿、备案机关相同◈✿、单个项目的建设场所◈✿、规模及内容明确◈✿。其余情况不得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并备案◈✿。

  同一用地红线内◈✿,通过分期建设◈✿、不同投资主体分别开发等形式建设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清VPSWINDOWS◈✿,不得新增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

  第十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信息的重要事项◈✿。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具体调整办法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确定◈✿。

  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不同类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正常建设周期◈✿,视需要组织核查◈✿,及时清理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

  第十六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档立卡工作有关要求◈✿,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组织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档立卡工作◈✿。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建成并网一个月内◈✿,完成建档立卡填报工作◈✿。

  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由项目投资主体负责填报◈✿,电网企业提交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做好选址工作◈✿,并及时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申请◈✿,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场所必须合法合规◈✿,手续齐全◈✿,产权清晰◈✿。

  第十八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利用非自有场所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应当与建设场所所有权人签订使用或者租用协议◈✿,可视经营方式与位于建设场所内的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协议◈✿。对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与自然人签订的合同与协议应当责◈✿、权◈✿、利对等◈✿,不得转嫁不合理的责任与义务◈✿,不得采用欺骗◈✿、诱导等方式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标准合同(范本)◈✿,规范开发建设行为◈✿。

  第十九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布置光伏组件朝向◈✿、倾角与高度◈✿。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应当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防水◈✿、防风◈✿、防冰雪◈✿、防雷等有关要求◈✿,预留运维空间◈✿。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采用建筑光伏一体化的建设模式◈✿。

  第二十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利用新建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的◈✿,鼓励在建筑物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等阶段统筹考虑安装需求◈✿,一并办理规划许可等手续◈✿;利用既有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的◈✿,可按照简约高效的原则◈✿,在符合建设要求的条件下免除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规划许可◈✿、节能评估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从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环节的主体应当满足相应资质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设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等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并做好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制定差异化接入电网工作制度◈✿,合理优化或者简化工作流程◈✿,及时公布可开放容量◈✿、技术标准规范等信息◈✿,提供“一站式”办理服务◈✿,落实接入服务责任◈✿,提升接入服务水平◈✿。电网企业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系统典型设计方案◈✿。

  第二十三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等有关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基于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负荷水平◈✿、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灵活调节能力◈✿、电力设备容量等因素建立配电网可开放容量按季度发布和预警机制◈✿,引导分布式光伏发电科学合理布局◈✿。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开展上述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管◈✿,并提出监管建议◈✿。

  当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已备案并具备建设条件◈✿,但是本地区暂无可开放容量时◈✿,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时汇总分析◈✿,并组织电网企业及有关方面开展系统性研究◈✿,统筹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用电负荷增长情况◈✿、各类调节资源开发条件和电网改造技术经济性等因素◈✿,综合制定解决方案◈✿。

  第二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当公平无歧视地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提供电网接入服务◈✿,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绝项目投资主体提出的接入申请◈✿,或者拖延接入系统◈✿;(二)拒绝向项目投资主体提供接入电网须知晓的配电网络的接入位置◈✿、可用容量◈✿、实际使用容量◈✿、出线方式◈✿、可用间隔数量等必要信息◈✿;(三)对符合国家要求建设的发电设施◈✿,除保证电网和设备安全运行的必要技术要求外◈✿,接入适用的技术要求高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四)违规收取不合理服务费用◈✿;(五)其他违反电网公平开放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向电网企业申请接入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满足相关规划和政策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意向书◈✿、项目投资主体资格证明◈✿、发电地址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项目备案信息◈✿;其他类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除提供项目备案信息外◈✿,还应当提供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收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意向书后◈✿,电网企业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意向书的内容完整性和规范性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网企业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网企业应当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其原因◈✿;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电网企业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逾期不回复的◈✿,电网企业自收到项目并网意向书之日起视为已经受理◈✿。

  电网企业出具并网意见应当以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结果为依据◈✿,当可开放容量不足时◈✿,电网企业应当告知项目投资主体并按照申请接入电网顺序做好登记◈✿,具备条件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建设条件◈✿、电网接入点等因素◈✿,结合实际合理选择接入系统设计方案◈✿。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免费提供接入系统相关方案◈✿,其他类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开展接入系统设计工作◈✿,鼓励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以集中汇流方式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行业标准◈✿,根据接入系统设计要求◈✿,及时一次性地提供开展接入系统设计所需的电网现状◈✿、电网规划◈✿、接入条件等基础资料◈✿。确实不能及时提供的◈✿,电网企业应当书面告知项目投资主体◈✿,并说明原因◈✿。各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与保密的要求◈✿,规范提供和使用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在接入系统设计工作完成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向电网企业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收到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后◈✿,电网企业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高清VPSWINDOWS◈✿。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的内容完整性和规范性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网企业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网企业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其原因◈✿;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电网企业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逾期不回复的◈✿,自电网企业收到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之日起即视为已经受理◈✿。

  电网企业受理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后◈✿,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及时会同项目投资主体组织对接入系统设计方案进行研究◈✿,并向项目投资主体出具书面回复意见◈✿。

  第二十九条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因项目接入电网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提升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和调控能力◈✿。电网企业应当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计量表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采用集中汇流方式接入电网时◈✿,电网企业负责提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相关汇流设施◈✿、接网配套设施原则上由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投资建设与运维◈✿。

  第三十条 全额上网◈✿、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并网投产前与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还应当在并网投产前与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合同参照《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简化相关条款内容◈✿。按照有关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容配比◈✿,交流侧容量不得大于备案容量◈✿。涉网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涉网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通过国家认可的检测认证机构检测认证◈✿,经检测认证合格后◈✿,电网企业不得要求重复检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竣工后◈✿,电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复核逆变器等主要设备检测报告◈✿,并按照相关标准开展并网检验◈✿,检验合格后予以并网投产◈✿。

  第三十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是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依法加强项目建设运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分布式光伏发电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方面应当建立协同配合机制◈✿,依法依规依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博体育官网入口推荐◈✿。

  第三十三条 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应当加强有源配电网(主动配电网)的规划◈✿、设计高清VPSWINDOWS◈✿、运行方法研究◈✿,明确“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技术要求◈✿,建立相应的调度运行机制◈✿,合理安排并主动优化电网运行方式◈✿。

  对于存量具备条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根据产权分界点◈✿,加大投资建设改造力度◈✿,提升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以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高效可靠利用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四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可独立或者通过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聚合等形式参与调度◈✿,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进行调度应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的◈✿,发电◈✿、用电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公平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运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可自行或者委托专业化运维公司等第三方作为运维管理责任单位◈✿。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有关设备制造供应商◈✿、运维管理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调度运行◈✿、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等有关管理规定◈✿,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仅应当按照调管关系接受相应平台的远程调控◈✿,禁止擅自设置或者预留任何外部控制接口◈✿,并加强涉网设备管理◈✿,配合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做好并网调度运行管理◈✿,不得擅自停运或者调整涉网参数◈✿。

  项目投资主体可根据电力用户负荷◈✿、自身经营状况等情况◈✿,按照第五条规定变更上网模式一次◈✿,同时进行备案变更并告知备案机关◈✿,电网企业协助做好接网调整◈✿,项目投资主体与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应当重新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第三十六条 建档立卡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全部发电量核发绿证◈✿,其中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项目投资主体持有绿证后可根据绿证相关管理规定自主参与绿证交易◈✿。

  第三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和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监测预警平台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监测◈✿。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电网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和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监测预警平台报送相关信息◈✿,填写◈✿、更新项目建档立卡内容◈✿。电网企业按照第四条规定做好分类统计和监测◈✿。

  第三十八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电网企业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按季度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及消纳情况◈✿,并做好预测分析◈✿,引导理性投资◈✿、有序建设◈✿。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等有关方面反映的问题◈✿,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等有关单位及时协调◈✿、督导和纠正◈✿。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对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电量比例进行监测评估◈✿。

  第三十九条 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展改造升级工作◈✿,应用先进◈✿、高效◈✿、安全的技术和设备◈✿。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拆除◈✿、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应当符合国家资源回收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破坏与安全事故事件◈✿,鼓励分布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为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创造便利条件◈✿。

  第四十条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制定适应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开展离网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备案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同时废止◈✿。对于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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